【漫画】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十五不准”行为规范(试行)

1、不准妄议中央决策部署,或发表、传播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文章等。

2、不准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非组织活动。

3、不准在同事或上下级之间搞请客送礼、拉帮结派等“小圈子”和庸俗关系。

4、不准擅自接受与工作有关的采访、授课等活动。

5、不准接受监督联系、巡视巡察单位及有关个人和审查调查对象及其亲属等有关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土特产品等。

6、不准向被函询、谈话提醒、初核等监督对象、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借款、借车、借房及其他物品,或委托其办理个人、家庭及朋友的事宜。

7、不准“打招呼”或越权交办、批办、催办案件,或利用影响干预正常执行公务、插手干部人事和市场经济活动。

8、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及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不准私自处置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检举材料等。

10、不准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或擅自处置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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