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湖北省纪检监察干部“十五不准”行为规范(试行)之四

1、不准妄议中央决策部署,或发表、传播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文章等。

2、不准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非组织活动。

3、不准在同事或上下级之间搞请客送礼、拉帮结派等“小圈子”和庸俗关系。

4、不准擅自接受与工作有关的采访、授课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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