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院长童德华——深入学习贯彻《监察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已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监察法》,主要把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科学修法等原则,聚焦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本期我们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院长童德华,结合个人体会介绍《监察法》修改的背景意义、主旨要义、实践要求等方面内容。

问: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请问应如何认识《监察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答:我认为,修改《监察法》十分及时、非常必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关注修改的意义。

第一点,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重大决策部署。众所周知,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作出了明确部署。修法就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增强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性,尤其是完善监察机关派驻制度,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等。

第二点,巩固反腐败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监察机关在实践中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本次修法就是要把在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的宝贵经验制度化,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为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长久法治动力。

第三点,提高反腐效能。必须承认,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腐败存量尚未清除,增量还在持续发生,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根据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就要打通理顺制度堵点难点,同时要坚持授权和控权相结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如扩大监察权限授权范围,优化留置期限,完善反腐败的手段措施等等。

第四点,深化法治监察。监察体制改革还有一个重要成果,即法治监察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广大监察工作人员的共识。通过修法完善监察程序、严格批准权限,健全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严格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推动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强化监察法治的理念认同,夯实监察法治的制度基础。

问:《监察法》是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的制度依据,集中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的要求。请问修改后的《监察法》如何强化监察法治理念,促进在法治轨道上深化反腐败斗争?

答:我认为,强化监察法治理念固然要靠口头宣讲,但要点有二,一是思想认同,二是见诸行动。

首先,要认真领悟监察法治理念的地位和重要性,重视监察法治的两个重要内容。一是人权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法治是实现人权的最好保障方式。为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监察工作原则中增写“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细化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监察工作要依法保障人权的鲜明立场。二是程序正义。法治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运行,就要强调程序正义,监察调查程序正义是监察法治化的基本前提。2018年通过的《监察法》对于监察调查的某些程序的设置,如调查措施的衔接、转化等存在不完善之处,根据实践需要有优化的必要。本次修法进一步完善监察调查措施的种类、条件和要求,旨在推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将监察法治理念落实到工作实践当中。

其次,要将监察法治理念贯彻到反腐败斗争中去。本次修改《监察法》,完善监察调查措施,将人权保障理念落实到《监察法》关于调查取证、措施适用、救济机制等制度中,这些举措就是为了彰显反腐败既要追求实体正义,也要重视程序正义。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务必要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审慎用好监察调查强制措施,把留置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到位。需要指明一点,《监察法》的实施与其他法律的实施要同步协调。为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本次《监察法》修改对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作出了专门规定,体现了对《宪法》《民法》《公司法》等法律所确定的公民、企业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重视。

问:新修改的《监察法》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应该如何把握《监察法》修改的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

答:我认为,2018年制定的《监察法》总体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立法理念,重在为监察权提供基本的法律制度,做到监察工作于法有据。本次修改《监察法》坚持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步推进,总结《监察法》实施以来在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举措新经验,重视监察法治实施的质效,构建了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提升监察效能的监察基本制度,如不仅规定了有利于提升监察效率的调查措施,也规定了各种调查措施的决定条件、时限,同时还规定了监察调查措施的转换条件和方式等等,将立法目的明确落实到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之中,展现出我国《监察法》的现代化与法治化目的。此外,为了更好学习理解《监察法》,更好贯彻落实《监察法》,我认为,除了从《监察法》条文本身理解该法之外,还应从如下方面更全面、更系统地理解和把握《监察法》。

一是政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就是按照党章和各种党内法规要求,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清除和惩治党内腐化变质分子,保证公共权力正确运行。可见监察法作为反腐败的重要法律,立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严肃性,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

二是系统领悟。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眼如何更好发挥监察功能。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使命。监察机关应将监察工作放在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的系统中,把握其工作方向,明确工作重心、监督重点和工作任务,不断优化工作方式。

三是法治领悟。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人民群众长期以来共同追求的崇高理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法治强调保障权利和约束公权力,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监察机关应坚持法治信念,增强责任心,忠实履职尽责,用好法律赋予的各项权能,严肃查处各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督促广大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请问您对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实施《监察法》,有哪些意见建议?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何更好践行修改后《监察法》的要求,无疑是当下每个监察工作人员应当思考的问题。我认为如下几点要置于实践的突出位置。

第一点,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学习,强化监察法治理念。要结合历史、理论和典型案例,进一步阐明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和急迫性。

第二点,要细化权利保障制度,为监察法治落实提供可操作的规范。监察法为权利保障确定了基本要求,如何实现这些基本要求,还有赖于监察机关严格落实监察立案、证据调查、强制措施的决定、立案审查等环节相关规定,一方面通过严格执行调查取证、措施适用、救济机制等制度要求,充分保护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制定更具体的程序执行标准和要求,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实现正义与效率的统一。我建议,监察机关还应以《监察法》修订为契机,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探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会商机制,以形成较为一致性的工作标准,减少实践分歧,增进工作质效。

第三点,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要求。如修改后的《监察法》丰富完善了监察派驻、派出制度,创设了监察再派出制度。监察再派出制度为国家监察工作注入新的动能,有利于实现监察权向下延伸。但是需要注意到,目前有些实行垂直管理的行业,如应急管理,对于基层的再派驻还存在空白,后续可以考虑通过监察解释方式予以完善。再如,本次修法进一步丰富反腐败工具箱,新增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监察强制措施。它们无疑与原有的留置措施一起,形成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环环相扣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实践中,监察机关要用好这些新增的监察强制措施,既应对好复杂情况,又减少不必要的留置措施适用。所以,监察机关内部要采取有力举措保证监察程序要求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