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湖北:出台办法明确适用“第一种形态”的13种情形

“省委这份文件,找到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切入点、发力点和有力抓手,体现了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湖北路径’。”11月底,湖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赴咸宁市委,宣讲省委不久前发布的《湖北省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引起强烈反响。

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提出明确要求。湖北省委认真贯彻执行此规定,湖北省纪委监委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起草了湖北省落实办法送审稿,经湖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湖北省委正式发布了该办法。办法明确了湖北省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适用方式和情形、实施程序和保障措施化。

《办法》规定,湖北省党员干部如存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湖北省委工作要求政治站位不高,效果不明显”等13种情形,其所在党委(党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理。处理方式包括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约谈等8种。《办法》可操作性强,解决了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关心的“第一种形态”谁来用、怎么用等问题。《办法》不仅适用于党委(党组),对基层党组织也适用,标志着全省党组织有了运用“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指南。

办法的出台受到全省各级党委(党组)普遍欢迎。湖北省住建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昌海说:“办法有利于帮助‘患初病’‘患小病’的党员干部早唤醒、早回头,避免小洞不补、大洞吃苦。我们将严格贯彻落实,用好‘第一种形态’,让‘未病者’得到常防、‘初病者’得到早治。”浠水县委书记黄强胤说:“办法务实管用。此前,部分基层党组织存在对主体责任想抓,但不知如何抓的问题,办法为我们牵牢主体责任‘牛鼻子’提供了有力抓手和清晰路径。”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教授则表示:“《办法》根据湖北实际细化、具体化了,必将有力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和党内政治生活优化。”(湖北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王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