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省公安厅内保总队原副总队长、二级高级警长、潜江市公安局原局长刘斌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他人串供堵口,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搞钱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酒驾行为违法予以撤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私设“小金库”;长期与同事、商人打麻将赌博;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多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通风报信,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涉黑线索核查、工程项目承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指使下属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为徇私情,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仍决定予以撤案,致使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嫌徇私枉法罪。
刘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法纪意识全无,索贿受贿,擅权妄为,滥用职权,执法犯法,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斌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