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案件审理工作月度例会如期召开,会上讨论了宜都市某乡镇一名农村党员倒灌贩卖液化气的涉法违纪案件,我作为这起案件的主审人,在会上汇报了审理情况和审理意见。
本来以为这是一起党员涉法违纪案件,应当会很快讨论通过。可是,在我汇报后,领导马上提出了疑问:“这种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产生源头在哪里?主管部门在做什么?监管责任是否履行到位?”我顿时愣住了。
领导看出了我的窘迫,紧接着分析了起来:“这名党员倒灌液化气没有相关资质,但是他一定是从有经营资质的液化气站将液化气灌出来的。液化气站的行业主管单位是哪里?是市住建局!出现这种情况,他们是否知道?他们的职责尽到了吗?以后这种情况怎么杜绝?我们应该怎么办?”
听到这里,我终于抓住了关键点,答道:“发监察建议书!监察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有明文规定!”
“监督执纪工作也是为了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像这种涉及到人民群众安全的案件,一定要通过分析具体个案发案原因及案件特点,通过监察建议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再监督’!”会后,我们又专门就此事进行了讨论。
第二天,宜都市监察委员会向市住建局下发了一份监察建议书,要求其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管力度。市住建局立即成立专班,在全市范围内针对违法倒灌液化气进行了专项整治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监察建议是监察法赋予监委的法定职权,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既要有履职职责的使命感,更要有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担当,我深深感到身上的担子更重了、责任更大了。(宜都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李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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